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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至2019年从事法律执业20多年;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房地产建筑专业委员会委员...详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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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说法

某互联网公司在年会上公然宣称要以“奋斗”为名将996工作制常态化,这代表着中国互联网企业盛行的加班文化。 所谓“996工作制”是指员工每天早9点到岗,一直工作到晚上9点,每周工作6天。由此计算工作时间,除去每天午休时间1.5小时,每周最低63小时工作时间。

根据我国劳动法,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另外,《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发【2008】3号)规定:“年工作日为250天,由365天扣除104天休息日再扣除11天法定节假日所得;季工作日为62.5天,由250天÷4个季度所得;月工作日为20.83天,由250天÷12个月所得。工作小时数的计算方法为:以月、季、年的工作日×每日8小时。”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工作时间八小时应当指纯粹的工作时间。至于,午餐、午休时间是否算工作时间,现实生活中,因单位不同而有所差别。一般单位午休1至2两个小时都计入工作时间。如果用人单位将午休不计入工作时间,那么此8小时应是职工纯工作时间,即使这样“996工作制”也超出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

很显然,“996工作制”是违反劳动法的,推动“996工作制”常态化实则损害劳动者权益。由于劳动者在工作期间隶属于用工单位,属于上下级关系,同用人单位并不是平等的法律地位,如果以“奋斗”为名推行所谓“996工作制”,势必导致劳动者处于更明显的弱势地位,维权更难。如果推行“996工作制”,应做到有法可依,在法律框架下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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