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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至2019年从事法律执业20多年;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房地产建筑专业委员会委员...详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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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说法

案情如下:

根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3刑终279号摘要。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季某,男,48岁(1970年3月4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季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2017)京0105刑初134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季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季某,并听取了季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

北京安华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被告人季某清理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小三楼三层的住户。2016年7月18日10时许,季某指挥三十人左右,使用暴力手段强行进入小三楼三层刘某、宋某、王某1等八户居民家中,强行将屋内人员带至楼外,强行将部分住户家中的物品搬出,期间将宋某打伤。经鉴定,宋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后被告人季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刘某、王某1、张某1、宋某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王某2、申某、高某、张某2的证言、监控视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诊断证明书及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价格评估结论书、北京联合收割机发展集团住房协议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破字第6623号裁定书及附件、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1)东执字第2557-2号执行裁定书、房屋租赁合同、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10”接处警记录、到案经过、被告人季某身份证明、被告人季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

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法制观念淡薄,指挥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强制将他人从家中带走,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予惩处。季某在公安机关有一定的认罪表现,对其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季辉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一审判决后季某不服上诉,上诉理由是:案发时其受安华图公司领导李某某委托与××小区小三楼三层住户商谈腾退事宜,现场的其他人员是李某某找来的,其没有在现场指挥这些人非法侵入住户住宅,其本人也被住户堵在三楼楼梯口,未曾非法侵入住户住宅,希望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季某指挥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根据季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判决结果:驳回季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王彦山律师评:

本案中季某纠集多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强行将被害人带出楼外,严重侵害了被害人合法权益,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根据《刑法》第245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所以季某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本案中季某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关键看情节是否严重,即只有对严重妨碍了他人居住安全与生活安宁的非法侵入住宅行为,才能以犯罪论处。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非法”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者没有法律根据,“侵入”主要指未经住宅权人同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顾权利的反对、劝阻,强行进入他人住宅。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为,违反了权利人的意思,或破坏他人住宅的安宁,而积极侵入或消极不退出,就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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