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后有人问我司法拍卖的房屋和北京小客车有优先购买权吗?
王彦山律师答复如下:
对于司法拍卖,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是有规定的,有些人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所谓优先购买权就是同等价位竞拍车辆和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人取得竞拍车辆及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 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
可见,优先购买权人在出价相同的情况下可以优先拍得司法拍卖的房屋和车辆。
另外,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牌小客车司法处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京牌小客车司法处置的最高限价为车辆评估价的150%。也就是司法作价5万元拍卖的京牌小客车,竞拍人最高可以应价7.5万元,那么对车有优先购买权的竞拍人如果应价7.5万元,就可以优先拍得司法拍卖的京牌小客车。而对于司法处置的房屋如没有最高限价的规定则应价相同的,由享有优先权的竞拍人拍得。但享有优先权的竞拍人应价低于应价高者的,则应价高的竞拍人拍得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