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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说法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号:(2014)二中民终字第05287号

案件类型:民事案  由:清算责任纠纷

案情主要摘要:

一审案情:中明公司对中丝公司享有到期债权,而中国丝绸公司是中丝公司的股东。2011年11月7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杭商破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中丝公司账外账资金的存在,使中丝公司的财产状况及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事实难以确认,故中丝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的依据不足,裁定驳回中丝公司的破产申请。该裁定于2011年11月18日生效。一审法院另查明,中丝公司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年检材料、参加企业年检于2009年10月29日被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审法院裁判结果:

中国丝绸公司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中丝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后中国丝绸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中国丝绸公司系中丝公司的控股股东,对中丝公司负有相应的清算责任。2008年7月24日,中丝公司以企业无财产、企业组织已实际解散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4日裁定受理中丝公司的破产申请。2011年11月7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杭商破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中丝公司的破产申请。该裁定于2011年11月18日生效。在此期间,中丝公司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年检材料、参加企业年检于2009年10月29日被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而在2011年11月18日法院裁定驳回中丝公司破产申请后,作为中丝公司控股股东的中国丝绸公司并未依照法律规定于15日内及时启动自行清算,至今已逾数年之久,系怠于履行清算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中丝公司因账外账的存在而被法院以无法确认中丝公司财产完整性及资不抵债情形为由驳回破产申请。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理解,并不以履行清算程序为前提,只要债权人能证明由于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则法院可以判决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彦山律师观点:

一审、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支持法院判决。因为中丝公司不履行清算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以债务人履行清算程序为前提,只要债权人能证明由于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则法院可以判决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公司被吊销或达到清算条件的,不清算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股东承担。所以公司达到清算条件的,股东切不可不履行清算义务,否则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同时也要注意公司的财务账目管理,如财务混乱、账册毁损灭失,导致不能清算的。对于公司债务,股东也要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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